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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執行要點

100321日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通過

10041199學年度第四次通識教育委員會備查

100516日第102次教務會議完成備查

1010105日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1030108日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第十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1030414102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委員會完成備查

1030505日第112次教務會議完成備查

1030924日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第十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112日通識教育委員會103學年度第2次會議完成備查

104518日國立中正大學第115次教務會議完成備查

106414日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68日通識教育委員會105學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127日服務學習課程委員第三十次會議修正通過

10726通識暨共同教育委員會106學年度第3次會議完成備查

10757日第121次教務會議完成備查

一、 本要點依國立中正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二、 課程開設及審核方式

(一)學系服務學習課程:

1、 由通識教育中心規劃課程大綱內容,並依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程序審核。

2、 學系服務學習課程應依通識教育中心所規劃課程大綱擬訂課程執行計畫表,於送交服務學習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程委員會」)審查後,上傳至教學課程系統。

(二)社會服務學習課程:

1、 由通識教育中心統一提出課程大綱,依本校審課時程完成審課程序,而各類課程之課程執行計畫表則依以下所定時程送審

2、 各社會服務學習課程執行計畫表送審程序:

(1)認證型服務學習課程:應於開課前一學期填寫認證型服務學習課程申請表向課程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學期申請時間為12月上旬,下學期則為5月上旬),經審核通過者始能成為認證型服務學習課程。

(2)社團服務學習活動:學期型之社團活動同前項提案時程提出。寒、暑假型社團服務學習活動,應另於10月第一4月第一提出詳細規劃,送交課程委員會審核。

(3)其他具服務學習內涵之活動計畫:應於每年6月第一1月第一將計畫內容送交課程委員會審核。

三、 課程執行方式

(一)學系服務學習課程

1、 指由各學系所開服務學習課程,課程應規劃6小時課堂講授(含課程介紹、期中報告及期末分享)與至少14小時之實際服務。

2、 各系學生應依學號之單、雙號分別在大上、下學期修習所屬學系所開服務學習課程。

3、 每屆次有兩個班級之學系,應於每學期開設兩門學系服務學習課程,授課老師得為同一人,但不得班進行。

4、 每門學系服務學習課程配置一名服務學習輔導員,協助開課老師進行課程執行事宜。

(二)社會服務學習課程

1、 認證型服務學習課程:

(1)係指各院、系或通識教育中心所開設具備服務學習內涵,並且規劃有至少實際服務16小時以上之專業性課程。

(2)修課同學須填寫服務時數紀錄表等相關表格,並於學期末交由教師彙整後送至通識教育中心統一進行登記。

2、 其他四款社會服務學習課程

(1)係指由本校社團、校外合作之社會單位、本校各行政單位或由本校教職員工生等個人依其興趣或專業所提出具備服務學習內涵之計畫,經審核通過者。

(2)此兩類社會服務學習課程由服務學習提出單位督導人員負責帶領服務之執行,並且紀錄出席狀況與成績考評。

3、 修習社會服務學習課程者,須依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參加至少兩場由通識教育中心舉辦或經認可公告之服務學習相關系列講座,並取得相關證明。

四、 選課方式

(一)學系服務學習課程:由教務處直接排入課程中,並且明列限修規定。

(二)社會服務學習課程:

1、 認證型服務學習課程:於選課階段直接選課即可。

2、 社團服務學習活動:依服務執行期間分為「學期型」與「寒暑假型」,兩者皆需登入社會服務學習課程單位選擇系統加選,第一梯次加選時間為選課加退選截止後五天內;而「寒暑假型」因配合人員招募等其他作業時程,另開放第二梯次選擇,第二梯次開放時間為期中考後第5-6

3、 前兩項以外社會服務學習課程: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截止後五天內登入社會服務學習課程單位選擇系統進行加退選。

4、 修習社會服務學習課程同學,成績經通識教育中心評定通過者,由通識教育中心送交成績予教務處,學生不須再行選課。

五、 成績考評

(一)學系服務學習課程與認證型服務學習課程由開課老師進行成績考評;認證型服務學習課程以外之社會服務學習課程則由單位督導員進行成績考評。

(二)成績考評之依據如下:

1、 出缺席狀況:於約定時間無故缺達三次以上者,成績直接以不通過計。

2、 參與服務學習之態度。

3、 授課教師或社會服務學習課程提出單位之其他要求(如相關作業或表件之繳交)達成程度。

(三)成績登記:

1、 學系服務學習課程:由各系開課教師考評後,於成績送交期限前將成績(通過/不通過)送至教務處。

2、 社會服務學習課程:由服務學習提出單位或授課老師於服務期限結束後,彙整相關表格送交通識教育中心審核。完成所有規定之學生至遲應於畢業當學期:第一學期為一月卅一日,第二學期為七月卅一日完成登記,通識教育中心將於當學期將成績送達教務處。超過登記期限,將於次學期送出成績。

六、 服務學習輔導員與服務學習助理

(一)服務學習輔導員

1、 由開設學系服務學習課程之教師自行挑選大二以上學生擔任。

2、 得支領工讀金,以每學期50-80小時計算;若需至校外協助課程之進行則享有保險之保障。

3、 職責任務:

(1)參加通識教育中心所舉辦各項培訓活動及工作坊。

(2)協助記錄修課學生之出席與服務情形。

(3)定期於期中及期末進行學系服務學習課程執行進度回報。

(4)協助老師製作服務學習成果報告書。

(二)服務學習助理

1、 從曾參與服務學習活動或曾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之同學中遴選組成,協助社會服務學習課程之執行,由承辦服務學習業務人員管理監督。

2、 得支領工讀金,以每週5-8小時,每學期18計算,並享有保險之保障。

3、 職責任務:

(1)參加通識教育中心所舉辦各項培訓活動及工作坊。

(2)協助追蹤記錄修課學生之出席與服務情形,並適時介入協助輔導。

(3)協助追蹤認證型社會服務學習課程以外之各社會服務學習課程提案單位,即時協助修課學生與單位間之溝通。

(4)彙整社會服務學習課程資料,進行成果製作並發表。

七、 獎勵

(一)推動服務學習成效優良教師之獎勵:由課程委員會依據相關成果擇優獎勵之。

(二)各單位得於每學期開學兩內推薦前一學期(含寒、暑假)推動服務學習成效優良之所屬職員、學生(提出具服務學習內涵計畫者)及行政單位,由課程委員會擇優獎勵之。

(三)每學期(含寒、暑假)推動服務學習之社團,得檢附課外活動組推薦書或自行於每學期開學兩內向課程委員會申請服務學習執行優良社團,由課程委員會擇優獎勵之。

(四)對於推動服務學習表現優良之服務學習輔導員、服務學習助理得由開課教師、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於每學期開學兩內推薦前一學期(含寒、暑假)表現優良者至課程委員會,由課程委員會擇優獎勵之。

(五)修習各類服務學習課程學生表現優良者,得由授課教師或各服務學習計畫提出單位之督導於每學期開學兩內推薦至課程委員會,由課程委員會擇優獎勵之。

八、 本要點經「服務學習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並送通識暨共同教育委員會議及教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