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99年11月29日99學年度第二次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籌備委員會訂定
99年12月6日通識教育委員會99學年度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月10日第10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4月15日通識教育委員會101學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5月20日第109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4月14日第27次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6月08日通識教育委員會105學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揚「積極創新、修德澤人」之校訓,有效落實服務學習之推動,特訂定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服務學習課程以培養志願服務態度、社會關懷的情操、及積極參與公共服務事務的意願為目標。
第二章
組織編制與職掌
第三條
為推展並落實服務學習課程,成立「服務學習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程委員會」),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各學院、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及國際事務處各推派代表1人,學生代表2人組成,其組織與運作另以要點訂之。
第三章
執行方式
第四條
本校服務學習課程為校定必修零學分課程,凡學士班學生皆須修習,成績以通過/不通過計算,不通過者必須重修至通過為止。
第五條 校定必修服務學習課程分成「學系服務學習課程」與「社會服務學習課程」。學系服務學習課程列為大一必修;社會服務學習課程建議在大二結束前修習完成。
第六條
「學系服務學習課程」應包含6小時課堂講授(含課程介紹、期中報告及期末分享)與實際服務至少14小時。
參與「社會服務學習課程」者應實際服務至少16小時及參加至少兩場服務學習系列講座。此類課程之實際服務時數應在同一單位累計,當學期無法完成者得在學期結束前提出展延申請,但以展延一次為限。未在同一單位完成或未於時間內申請展延或展延後未完成,視為未通過社會服務學習課程。
第七條
開設「學系服務學習課程」之教師,當學期每一門服務學習課程以一小時授課鐘點計。
第八條 學系服務學習課程以培養學生志願服務態度為主,由各學系開課,學號單號學生上學期選課,雙號學生則下學期選課。
第九條
社會服務學習課程以社會參與為主,可選擇以下任一形式修習:
一、 認證型服務學習課程。
二、 社團服務學習活動。
三、 校外合作單位服務學習活動。
四、 校內行政單位服務學習活動。
五、 具備服務學習內涵之活動計畫。
第十條
服務學習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規劃,並送交推動小組、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
第十一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服務學習課程內容,得由開課教師依實際狀況作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轉學生曾於他校完成服務學習相關課程之修習者得檢具成績單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抵免。
前項抵免申請應經系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同意。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抵免或未曾於他校修習服務學習相關課程者,須於大四畢業前修習完畢。
第四章
獎勵
第十三條
對於參與服務學習表現優良之學生、教師、課程輔導員、服務學習助理、社團、行政單位與校外合作單位,由本校頒發獎狀或其他方式獎勵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之執行要點,由課程委員會訂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通識暨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