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本系必修科目學分,於原主修學系已修過者,並已列入主修學系畢業學分者,得申請兼充免修,至多以12學分為上限,於110學
年度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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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 應修總學分:二十一學分
(一)先修科目學分:無。
(二)指定必修科目學分及學分數:
1.經濟學原理(一)(二) 6學分
2.個體經濟學(一) 3學分
3.總體經濟學(一) 3學分
(三)任選必修科目學分及學分數:
1.個體經濟學(二) 3學分
2.總體經濟學(二) 3學分
3.統計學(一)(二) 6學分
4.計量經濟學(一) 3學分
5.貨幣銀行學 3學分
6.財政學 3學分
7.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一) 3學分
8.國際金融理論與政策(一) 3學分
二. 本系必修科目學分,於主修學系已修過者,須以本系相同學分數之其他專業選修科目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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